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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刘正富(生于1964年1月17日)、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秦梅梅(生于1970年1月2日)、艾雷(生于1960年11月30日)、王琴(生于1962年9月24日)、杜立广(生于1972年6月15日)、钱建(生于1979年2月11日)、刘桂明(生于1954年10月1日)、刘东海(生于1961年10月2日)、于锴先(生于1978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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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9日 |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9776号 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刘正富(生于1964年1月17日)、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秦梅梅(生于1970年1月2日)、艾雷(生于1960年11月30日)、王琴(生于1962年9月24日)、杜立广(生于1972年6月15日)、钱建(生于1979年2月11日)、刘桂明(生于1954年10月1日)、刘东海(生于1961年10月2日)、于锴先(生于1978年3月2日): 本院受理原告苏梅诉被告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刘正富、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秦梅梅、艾雷、王琴、杜立广、钱建、刘桂明、刘东海、第三人于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刘正富、秦梅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自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艾雷、王琴、钱建、杜立广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即2020年6月29号上午9:00在本院(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5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苗林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5号 电话:0531-89939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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