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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颜永峰、李秀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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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2日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颜永峰、李秀美: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自2019年7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两被告位于济南市济阳区城龙海路17号祥生中央华府瑞和园6号楼1单元1701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12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6月15日下午14时本院鲍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审判法官:于东亮 法官电话:0531-88687196 法官助理电话:0531-88699896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鲍山法庭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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