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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魏清冉、魏贵琛、丁明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1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9)鲁0112民初5134号

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魏清冉、魏贵琛、丁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2070万元;二、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借款期内利息588107.09元、复利7320.16元;三、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20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5%计算;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不含复利)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5%计算];四、魏清冉、魏贵琛、丁明军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简案速裁中心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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