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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邵明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13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邵明启:

本院受理原告冯丹诉被告邵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112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明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丹借款本金4万元;二、被告邵明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丹借款利息(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利息39元;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冯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440元,均由被告邵明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鲍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济钢新村鲍山法庭    于东亮

法官电话:88687196、8869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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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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