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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房洪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房洪飞

本院(2019)鲁0112民初5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51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鲁0112执保1386号通知书,本院2019年6月17日,经网络查控,冻结房洪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63.37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6月17日,经网络查控,冻结房洪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北海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3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69.17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6月17日,经网络查控,冻结房洪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区辽阳西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5.57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6月17日日,经网络查控,轮候冻结金乡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6月17日,经网络查控,冻结赵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10.06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6月17日,经网络查控,冻结赵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兖矿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136.55元。冻结期限一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0一九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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