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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山东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宋春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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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7日 |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4153号 山东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宋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仁耀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仁耀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2950元及利息(以829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李晓丽 电话:0531-89939217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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