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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赵强、陈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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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5日 |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2707号 赵强、陈娜: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638030.12元。二、限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截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56539.48元(含借款期内复利)。三、限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3803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案借款合同执行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计息)的基础上上浮30%确定的利率计算。四、限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5193元。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赵强名下位于高新区崇华路1587号黄金时代三区2号楼20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259882号 )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6元,由赵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刘法官 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0531-89939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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