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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王健舟、赵传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8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健舟、赵传经:

本院受理原告姜海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郭胜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的利息;3.判决原告对第一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历城区华能路138号2号楼5-1103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6500元;5.判决两被告支付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一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克成

电话:89939289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化纤厂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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