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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李召荣、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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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6日 |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2708号 李召荣、高飞: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李召荣、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963514.20元。二、限李召荣、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截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35480.11元及罚息1148.89元(含借款期内复利)。三、限李召荣、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63514.2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5%确定的利率计算。四、限李召荣、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4877元。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有权对登记在李召荣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丘山小区西1号楼102号房屋(不产权证书号: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13751号)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6元,由李召荣、高飞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刘法官 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0531-89939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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