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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刘花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5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花:

本院(2019)鲁0112财保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财保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停止支付宿家来向本院提供的担保金1万元。2019年2月28日,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事故中队,解除对登记在宿家来名下车牌号为鲁A625V9号机动车的扣押。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联系人:亓文帅

联系电话:8993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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