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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宏达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博木业有限公司、王经浩、黄瑞娥、李兴峰、江震、赵茂诚、丁德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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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11日 |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4817号 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宏达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博木业有限公司、王经浩、黄瑞娥、李兴峰、江震、赵茂诚、丁德刚: 我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87.2万元;二、限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借款利息共计88079.94元(含罚息);三、限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逾期还款利息,以87.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四、济南东城宏达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博木业有限公司、王经浩、黄瑞娥、李兴峰、江震、赵茂诚、丁德刚在最高债权余额15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5元,由济南安昌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宏达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博木业有限公司、王经浩、黄瑞娥、李兴峰、江震、赵茂诚、丁德刚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刘法官 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0531-89939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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