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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宋春光、山东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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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03日 |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4153号 宋春光、山东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鲁0112民初4153号原告山东仁耀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共同支付货款829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联 系 人:李晓丽 电话:0531-89939217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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