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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也不得滥用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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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9日 | ||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向被告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其从历城辖区内某大型超市购买的某品牌麻花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纽甜”。被告登记后经调查生产厂家信息并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卫计委等发布的《糕点术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食品标签、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和麻花的原料、制作工艺以及被告委托的青岛检测单位的抽样检验等证据,认定被举报产品“纽甜”含量符合规定,产品合格。被告遂作出304号告知书,认定因原告举报内容不成立,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304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重新调查、重新处理。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作出告知书履行了行政正当程序;被告依据调查的证据,认定原告举报的某品牌麻花属于糕点类食品且“纽甜”含量符合标准,证据确凿;被告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原告作出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文芳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百姓健康意识的提高和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问题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问题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很多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也不时出现职业打假人“纠缠”执法机关的情形。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督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职业打假人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发挥政府对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管,也并非利用执法或者司法功能维护其合法利益,而是为了达到自身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成本,而且影响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维护社会秩序目的的实现。近年来历城法院审理的多起职业打假人的案件,不论怎么处理,只要达不到其背后的真实诉求(企业花钱买平安),这些人都会一直上诉、申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功能限制职业打假人滥用举报权、起诉权,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恢复执法、司法对社会百姓合法权利的普遍保护,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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