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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济南南部山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建设与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历城法院工作实际,立足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制度的落实,做好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加减法”,为历城区与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持续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体系建设,更好地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提升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树立生态保护优先、服务绿色发展的审判理念,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审判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及时、有效化解辖区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权益。二是坚持多元化处理原则,探索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环境资源纠纷化解途径。三是重视预防和恢复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生态资源保护优先,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坚持损害担责原则,严肃惩治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三)目标任务。畅通辖区环境资源纠纷救济渠道;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落实环境损害赔偿,严肃追究违法者责任;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

  三、实行“三审合一”归口审理,探索“1+1”环境审判队伍模式,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实效

  (一)在仲宫法庭设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涉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对原仲宫法庭辖区内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本院辖区内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审理。优化环境资源审判力量配置,实现专业化审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工作机制、审理程序“四位一体”的专门化建设。

  (二)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下列环境资源案件:

  1、仲宫法庭辖区内的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包括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包括:

  (1)部分在海上、通海水域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包括2个三级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中案由177、178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审判庭可对此两类案件中由于陆上污染源造成的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养殖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①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限于因陆源污染造成海上、通海水域污染的损害责任纠纷)

  ②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限于因陆源污染海上、通海海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2)侵权责任纠纷:包括2个三级案由和11个四级案由:

  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a、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b、水污染责任纠纷

  c、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d、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e、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f、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g、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②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a、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b、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指高度危险作业人占用、使用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c、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指高度危险作业人遗失、抛弃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d、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3)涉及资源类:共有31个三级案由和4个四级案由:

  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包括15个三级案由和4个四级案由

  ①物权确认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物权确认纠纷)

  a、所有权确认纠纷

  b、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c、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②返还原物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返还原物纠纷)

  ③排除妨害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排除妨害纠纷)

  ④消除危险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消除危险纠纷)

  ⑤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⑥恢复原状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恢复原状纠纷)

  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⑧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⑨海域使用权纠纷

  ⑩探矿权纠纷

  ⑪采矿权纠纷

  ⑫取水权纠纷

  ⑬养殖权纠纷

  ⑭捕捞权纠纷

  ⑮抵押权纠纷(限于以资源设定抵押而产生的纠纷)

  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包括16个三级案由

  ①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②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③供用电合同纠纷

  ④供用水合同纠纷

  ⑤供用气合同纠纷

  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⑦抵押合同纠纷(限于以资源作为抵押物的合同纠纷)

  ⑧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⑨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限于除耕地外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⑫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⑬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⑭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限于以租赁经营方式进行资源权属转让的纠纷)

  ⑮联营合同纠纷(限于以联营方式进行资源权属转让的纠纷)

  ⑯股权转让纠纷(限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源权属转让的纠纷)

  2、本院辖区内涉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具体罪名和刑法条文包括: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危险物质肇事罪(第136条);污染环境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341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第346条)。

  3、本院辖区内涉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具体包括: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规划等土地类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1+1”环境审判队伍模式。由1支专门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与1支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队伍组成。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由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队伍,由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中,具有环境资源专业背景的专家人员组成,咨询专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提供专业化咨询等方式,

  为审判团队提供专业智力支持,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一)构建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作用,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建设,邀请从事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前,组织环境保护专家针对环境资源纠纷开展诉前调解;在审理重大疑难环境案件、研讨疑难环境专业问题时,对环境资源审判、执行中出现的专业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帮助解决涉环境资源案件中的技术性事实认定难题。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构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一是与环保执法部门加强生态司法联动,实现环境保护执法信息共享、环保案件实时通报;二是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研判分析环境保护形势,并制定应对措施,配合开展环境整治等工作;三是建立随案司法建议机制,针对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帮助有关行政机关完善管理,改进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构建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机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消除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建立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一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探索“替代性修复”、“补植复绿”等责任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向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的建议,资金来源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促进生态修复资金使用机制的建立健全。三是定期判后回访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和恢复情况抽查,了解环境损害事实是否消除或减轻、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启动、是否发现新的污染事实等情况,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监督纠正或发出司法建议。四是建立涉环境资源案件工作台账,积极参与治理及隐患排查。

  五、加大司法公开与宣传,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共享发展

  (一)加大环保法治宣传力度。不断开展“零距离”普法,在辖区广泛开展环保法治宣传活动,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环境资源案件庭审,营造公众了解、支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闻网络媒体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和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

  (二)及时进行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公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共享发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环境司法信息公开力度,拓

  宽群众参与渠道,为群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便利条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现共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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