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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家暴防线!历城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4日

  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损害,更是心灵上无法痊愈的伤痛,近日,历城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到家庭暴力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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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历城法院收到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实施以来,历城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针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的行为,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到家庭暴力者筑起一道“防火墙”。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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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自双方结婚后,李某作为丈夫时常对陈某进行人格侮辱、辱骂、精神折磨,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对妻子陈某动手。2019年2月,李某辱骂、威胁、殴打陈某,并对陈某父亲动手,致使胳膊、手部多处受伤,王舍人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李某。2022年7月,李某殴打陈某,导致陈某腿部、头部、胳膊多处受伤。基于上述情形,陈某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历城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和调解,根据《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31日晚李某对陈某存在手推、脚踢的行为,导致陈某受伤,陈某、李某均认可。在法院询问时,陈某表示现在看到李某就感到内心恐怖、害怕;李某认为其虽于2022年7月31日打了陈某,但并不构成家庭暴力,既然陈某对其表示害怕,其同意陈某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项,同意法院作出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综上,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保护令作出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了裁定文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本案听证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以减少当事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保护令之外让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君子协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轮流居住卧室,减少摩擦和侵犯,同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劝导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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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鲍山法庭庭长  刘克峰

  法官提醒: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制度法律层面的支撑,人们还应把制止家暴视为一种道德自觉,及时对受害者施以援手,家庭成员之间要学会尊重亲人、关怀家人,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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