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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法官说法之三十二 】关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公民如何申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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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1日 | ||
案情 李甲、李乙、李丙为三兄弟。老二李乙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且一直未婚,未有子女。由于兄弟三人涉及遗产分割问题,老大李甲担心二弟李乙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思从而引起纠纷,故向法院申请认定李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第三方鉴定后,对老大李甲的请求予以支持,认定老二李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老三李丙担任李乙的监护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 曹亚萍 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适用什么程序: 答: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适用特别程序,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一般没有民事权益冲突。 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问:本案中,李甲、李乙、李丙分别是什么身份? 答:李甲是本案的申请人主体。 法律规定,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主体应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李乙是本案的被申请人。 法律规定,不能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因年老而丧失辨认能力的老人、精神病患者或因其他疾病丧失辨认能力的成年人),依照法律,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丙经本案后,为李乙的监护人。 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应由其除申请人外的近亲属担任。 问: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
问:该类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必须程序吗? 答:不是。 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等)结合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能够认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再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工作。 问:本案后,作为监护人的李丙应当有何义务? 答:李丙作为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李乙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李乙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此以外,监护人李丙还应履行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李乙的责任。李丙在代理李乙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时,应根据被监护人李乙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李乙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问:本案后,李丙作为监护人,能够随意处分李乙的财产吗? 答:不能。 法律规定,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问:本案后,若李乙精神疾病痊愈,能否撤销原判决? 答:可以。法律规定,若李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4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87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9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96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97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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