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http://jnanlcqfy.sdcourt.gov.cn
【历城法官说法之十二】微信圈内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要“赔”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6日 | ||
基本案情: 岳某与赵某均系“某某新居的快乐生活群”微信群成员也是某某新居的住户,该微信群有群成员498人,岳某在群中的昵称为“弥勒”,赵某在群中的昵称为“呵呵呵”。2020年8月21日14时,昵称为“弥勒”(岳某)在微信群发了“抖音短视频:突发男子持刀挟持母子,青岛警方开枪制服”、“一会杀这个,一会绑那个,社会有点乱。哎,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不知道,某某新居有没有啊”的微信内容,14时21分,昵称为“呵呵呵”(赵某)发了“@弥勒,我xx拟妈岳某”、“你个大傻x,老子出院第一个弄你”、“你看好了、听好了,你这一坨臭肉,就是要办你”等微信内容。之后,岳某报警。赵某不听民警劝阻,于同年8月22日、24日继续在某某新居业主微信群中对岳某辱骂。2020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岳某起诉至历城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要求赵某在省级媒体及微信群内或所居住的小区张贴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赵某在“某某新居的快乐生活群”,使用“我xx拟妈”、“大傻逼”、“臭肉”等贬损他人人格的、带有侮辱性的词语语言污秽、低俗,其辱骂岳某的行为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岳某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岳某要求赵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某某新居的快乐生活群”微信群,消除影响也应当在该范围。岳某要求赵某在“某某新居业的幸福生活1群”或岳某、赵某所居住小区张贴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岳某要求赵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赵某在某某新居业主微信群中辱骂岳某,客观上侵犯了岳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影响,赵某在公安部门介入后仍不思悔改,在本案诉讼期间也无改正错误的表现。故法院酌定赵某赔偿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某新居的快乐生活群”或某某新居小区入口处公告道歉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向岳某公开道歉。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在本地发行的相关报刊上或网络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赵某承担;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 历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高峰 法官说法: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常见的侮辱方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 微信群内辱骂对方是以侮辱的方式构成了对他人的名誉权侵权。该案中的小区微信群以双方小区居民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交际圈”,这样的平台构成了社会评价的公众平台,如果有人在这样的平台侮辱他人,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其便利性不言而喻。然而,微信主人不能只强调“我的地盘我做主”,微信群中应当有权利边界。在微信群内,恣意“吐槽”,想评价谁就评价谁,想骂谁就骂谁,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电话:89939110 邮编:250100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