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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员的故事:被告当庭过付31万案款调解背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5日

    人民调解是指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说服规劝纠纷当事人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而活跃在各层面的人民调解员也成为化解纠纷的重要力量。今天的故事起源于这样一条微信。人民调解员邢俊英律师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且当庭过付全部案款31.4万元。走进人民调解员的生活,看看他们调解背后的故事。调解远没有你想象中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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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7日,李某向苏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日,李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20年5月27日前还清。苏某分别于今年2月28日、29日向李某转款5万元、2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期还款,苏某于8月初将李某起诉至历城区法院。案件进入诉前调阶段,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邢俊英律师接手此案。

    调解日志:2020年8月10日我开始此案调解工作,经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被告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意还款,原告也同意放弃利息主张。被告在上海工作,其将于2020年8月下旬回济南。因被告不在济南,我均是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进行调解,为了不耽误被告的工作,减少被告的费用支出,我建议被告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偿还给原告,且通过转账的方式还款,被告还可以留取还款的证据。还款后,原告将借条原件邮寄给被告,或者原告将借条交由调解员暂存,待被告2020年8月底回济南时将借条交于被告。但,原被告对偿还借款、归还借条的时间、顺序争执不下,矛盾存在一触即发的边缘,双方没有任何信任可言。原告认为没有收到还款之前肯定不能归还借条;被告认为原告坚持与原告见面,当面转款,同时交还借条。调解工作暂时搁浅。

    2020年8月17日,待原被告情绪稳定后,我又开始了调解工作。当再次与原告联系时,原告不同意调解了,要求转立案。我耐心告知原告,“转立案,没有问题,案件进入立案、送达、答辩、开庭、裁判等审理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是三至六个月,如果原被告乙方不服一审判决还将进入二审程序,双方的诉争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既浪费了原告的人力物力资源,也增加了法院的审理工作,且矛盾还有可能再次升级”。原告终于同意继续进行调解。做通了原告的工作,我紧接着联系被告,被告还是要求与原告见面,当面还款还借条,并约定8月21日上午10:30-11:00在法院调解室进行最后的调解偿还借款、交还借条。

    2020年8月21日上午8:32,被告打来电话:他已经从上海回济南,但要在银行开设一个美金账户,事情急需要做,无法来法院调解,希望改日再调解并且强调下次一定到法院。并再次约定8月28日上午10:30-11:00调解。当我把这个消息电话告知原告时,电话中就能感受到原告即将要爆炸的情绪状态,就是不调解了。被告的失约导致了调解工作再次陷入无法破解的局面。时隔一天,我再次与原告联系,“作为原告自己的借款得到偿还是主要目的,被告也不是不同意偿还,在前期的调解工作中被告答应8月下旬回济南,并且被告已经回从上海回到了济南,这也说明了被告还是有偿还借款的诚意,只是因为一个特殊的事情耽误了调解,谁又能没有紧急的事情处理呢?谁又能没有难处呢?再给彼此一个机会,再信任对方一次,也许诉争在即刻间就能得到解决”。在我的劝说之下,原告终于答应再相信被告一次,答应8月28日上午10:30-11:00调解。

    2020年8月28日上午10:30,原告按照原定时间来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室等待调解的开始,我拨通了被告的电话,想询问一下被告还有多长时间到达法院。被告却回电话说,“我在菏泽老家,孩子马上开学有些事情要处理,孩子的事情是第一位的,我要先照顾好孩子”。被告的再次爽约使原告在此刻瞬间勃然大怒,起身要走。我马上把随身携带的一瓶矿泉水递给原告,并对原告说:“请给我十五分钟的时间,我跟被告再联系一次,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我马上给您转立案”。作为调解员,我沉默了三分钟,平复了自己的情绪后,拨通了被告的电话:“第一,所有人都要将诚信,自己答应的事情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不可更改,要言而有信,这是做人的根本;第二,原告能在你困难的时候借钱给你,是情分不是本分,没有哪个人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你,做人要心存感恩之心;第三,案子转入立案,于人于己都不利,于人浪费人家的人力、物力、财力。于己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无论法院以哪种裁判文书形式结案,都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示,任何人都能查到本案的相关信息,这个公示是无法撤销的,你是89年生人,今年才31岁,裁判文书的公示可能会对你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你还是固执己见不履行裁判文书的话,案件还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有可能你会因此被列入失信名单,我想这都是你不想看到的结果吧?第四,你考虑五分钟给我回电话,如果调解不能继续,我马上转立案”。大约五分钟时,被告回电话:同意继续调解,马上开车从菏泽老家赶到济南济南,下午两点准时到法院。同时,要求李某某也到庭调解,一起解决和李某某的借贷。调解中,我得知本案借款的介绍人为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系姐弟关系、李某某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收到了该笔借款,但其主张在收到借款后将其中的8万元出借给介绍人李某某,并对利息做了约定。后,李某某向被告还借款3万元,尚欠5万元。

    2020年8月28日下午14:00,原被告本人均到法院调解,为了保证案件得到确实的解决、调解员请来法官助理刘丹老师前来压阵。被告坚持要在本案中解决其与介绍人李某某的借贷关系。经与介绍人李某某电话联系确定其尚欠被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3000元。最后确定第一步被告本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1万元,第二步李飞飞向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元,第三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元。原告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中的其他利息主张。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已经开始跟朋友借钱,李某某虽然没有到法院参加调解,但也在准备筹钱偿还借款。当原告收到被告31.4万元转账短信提示的时候,终于散开了紧缩的眉头,被告也顿时轻松了许多。原告将已经成文的撤诉申请交给刘丹老师,在场的每一位会视一笑,借款当庭过付,案件终于调解完毕,本案的调解结束还化解另外一个潜在的民间借贷诉讼。

    调解心得:我深切体会到,调解工作是一项慢工、细活,不能操之过急,要做到既有耐心、又有细心,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各自立场和主张,结合当事人的证据以及在诉讼之后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解决他们的矛盾和诉争,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使双方的争议在诉讼前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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