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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特辑|【“粒”案“历”说】历城法官说法之七十五:高级管理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否予以支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7日

  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否决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隐匿合同的可能?基于高管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否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自2021年10月经上级集团公司任命为下级某公司的总经理,直至2022年1月31日,某公司与刘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系其职责所在,请求判令某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虽为某公司总经理,其对于某公司依然是劳动者,其录用、职务、薪酬等均是经过上级集团批准决定,入职事宜由综合办主任负责办理,某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除盖有公章外,由法定代表人姚某签字, 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的职责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管理,故某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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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高管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必然得到支持,需结合其工作岗位职责而定,如其职责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管理等,往往不能得到支持;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该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管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管二倍工资差额。高管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高管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进行区分管理,因此高管的劳动争议同样适用劳动法的原则。公司在聘任高管时也应当规范用工,加强高管的劳动合同签订规范,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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