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http://jnanlcqfy.sdcourt.gov.cn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有“谏”有“纳”!行政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6日 | ||
近日,历城法院向辖区某街道办发出司法建议,得到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和积极落实,同时司法建议也得到行政单位的积极反馈回复。 在审理以辖区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一批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的案件中,主审法官韩玲发现街道办存在错误认为村民决议系村民自治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监督和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集体做出的村民决议具有法定监督权。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决议确有违法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针对以上问题,韩玲向某街道办送达了(2023)鲁0112司建字8号《司法建议书》,希望某街道办能够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村集体正确行使村民自治权,保护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街道办收到该司法建议后,积极落实、自纠自查,发现某街道办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占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的情况。街道办依据司法建议,对村集体违法方案予以纠正,并将占地补偿款发放到相关村集体组织成员手上,使村民权益得到了保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韩玲 行政司法建议有“谏”有“纳”,落地有声,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历城法院将不断加强行政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积极向有关行政单位和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效果,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与广度,为护航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电话:89939110 邮编:250100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