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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重复立案不可取 职业规范要牢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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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1日 | ||
案情回顾 近期历城法院受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聊城某公司代理律师黄某已于2021年12月就此案向广东省某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开庭,后因被告送达不成功取消开庭。在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的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黄某又于2023年5月5日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原告方于同年5月26日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州市某基层法院于同年5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就重复立案问题提出抗辩,黄某才于本院开庭前向本院邮寄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晓丽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聊城某公司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其起诉讼,要求票据出票人及背书人支付承兑汇票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聊城某公司在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聊城某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但本院受理后,聊城某公司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已作出撤诉裁定。为节约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历城法院对于聊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聊城某公司在本案与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为同一诉讼代理人,两案件的立案申请均由该诉讼代理人提起,对于该诉讼代理人重复立案的不当行为,将向其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 出具司法建议 黄某作为职业律师,明知案件已经在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又在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黄某行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历城法院向黄某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司法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所(局)加强对律师黄某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对《民诉法》及《律师法》的学习,规范该律师的执业行为。 后续处理结果 黄某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司法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积极配合,针对本院作出的司法建议出具回函。司法局及黄某所属律师事务所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加强对《民诉法》《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针对此次事件,该律所召开律师会议,在会上进行通报,要求所内律师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并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在今后的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再犯,严肃处理。 法官建议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类案件中多被告的情况较为普遍,重复申请立案后再撤回起诉,既扰乱司法秩序,又浪费司法资源,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律师朋友,法律人应谨怀敬畏之心,执业中需恪守法律规范,真本领法庭见文章,小聪明难登大雅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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