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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三方协议约定“代”支付,支付主体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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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0日 | ||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某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某置业公司将审核后的商砼费用经三方确认后,将砼加工费代某管理公司支付至某实业公司,水泥款付至某管理公司,其余进度款以正常付款形式支付至某管理公司。 同日,某管理公司作为买方,某实业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某管理公司购买某实业公司的混凝土,并备注本混凝土供应为来料加工;付款方式:按照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与某管理公司总包单位及某实业公司三方协议的付款方式付款,混凝土加工费由建设单位代付,如某置业公司没有按照三方协议约定进行付款,此合同终止履行。后因支付混凝土加工费问题,三方产生争议,原告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管理公司及某置业公司连带支付其预拌混凝土加工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于某置业公司代某管理公司支付加工费的性质存有争议,某实业公司认为是保证,故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某管理公司辩称是由某置业公司直接代替支付。但某管理公司是购销合同的买方,审理中某管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经向某置业公司提交过审核商砼费用的资料,而某实业公司主张的商砼加工费数额是其与某管理公司核对,且后期双方签订过补充协议,虽然三方协议约定由某置业公司代某管理公司支付,但三方协议明确表示了某置业公司系代某管理公司支付加工费,某管理公司亦认可加工费发票系某实业公司直接向其开具,故加工费的支付主体仍为某管理公司,法院对某管理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而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无法看出某置业公司为某管理公司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对某实业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庭审中某实业公司与某管理公司均认可尚欠混凝土加工费291857.98元未支付,故对某实业公司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加工费291857.9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实业公司要求被告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某管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协议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系某实业公司为本次纠纷已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副庭长 徐肃 法官说法 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在合同中对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具体详细的约定,对于由谁支付款项问题必须明确具体,由谁支付需要特别标注,对于“代”、“替”等字眼需要明确说明,不能用模糊词句,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关键还是要确定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是谁,进而明确双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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