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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人报:人力主管未签合同 能告赢拿到双倍工资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5日

    单位认为人力资源主管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主管本人未签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故单位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但法院认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最终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责于人力资源主管也与常理不符,遂以此为由判决单位支付人力资源主管双倍工资。

    洪某于2017年6月19日进入济南某科贸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主管一职,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洪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4日,洪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2018年3月7日,洪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科贸公司支付洪某2017年7月19日至9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88.6元。科贸公司对裁决不服,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科贸公司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洪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洪某的工作失误,导致包括洪某在内的多名职工未及时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洪某任职人力资源主管一职,即使代表、督促单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洪某从来没有就自身的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与单位进行协商,也没有向单位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由于洪某代表单位管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其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单位不应承担洪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且,根据单位《员工管理手册》的规定,人力资源主管的职责包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洪某入职时已经学习过《员工管理手册》。洪某任职期间,也已经处理过职工辞职、合同终止等工作,其对人力资源主管的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非常清楚的。

    庭审中,科贸公司提交《员工管理手册》一份,以证实《员工管理手册》中规定的人力资源主管的工作内容,其中包含劳动合同管理事务。

    洪某表示,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加盖公章,公章并非由人力资源主管掌握,因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自己的原因,而是科贸公司的原因。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科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洪某入职1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科贸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手册》虽规定人力资源主管有“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等职能,但是否与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即科贸公司。科贸公司未及时与包括洪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说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或法律意识不足,其仅以洪某作为人力资源主管有劳动合同管理事务为由就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责于洪某,证据不足,也与常理不符,对此不予采信。科贸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科贸公司支付洪某2017年7月19日至9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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