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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粒”案“历”说】历城法官说法之八十五:恋爱期间的消费该咋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2日

基本案情

郑青(化名)与晋刚(化名)于20231月份确认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各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均由郑青承担,感情维持了一个月,双方和平分手,但恋爱期间的花费该怎么算?随后郑青与晋刚签订欠条,约定晋刚应当偿还郑青于恋爱期间支出的生活开支共计20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双方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现在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晋刚并未按时偿还欠款,且郑青之后曾多次向晋刚催要欠款,晋刚仍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郑青将对方诉至历城法院,开庭当日晋刚缺席,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过程

郑青则表示,自己与晋刚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认识半个月左右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各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均由其承担。晋刚向郑青出具的欠条中写明“男方晋刚与女方郑青在恋爱交往期间所产生的购买衣服、生活用品、照片拍摄、吃饭、烟酒等日常生活消费,金额共计 20000元人民币,全部由女方郑青垫付,现男方晋刚同意偿还女方所支出的生活开支20000元整,偿还日期为 202391日,一次性还清。如男方逾期不还,女方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因追偿欠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欠款人:晋刚(签名捺印)身份证号×××”。让郑青想不到的是,写完欠条,自己通过微信向晋刚催要就怎么也要不回来了,而且现在连人也不见了。

法院认为

晋刚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当庭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郑青与晋刚就恋爱期间的消费达成一致,由晋刚支付郑青2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晋刚向郑青出具欠条,应按照欠条中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义务。晋刚至今未向郑青支付 20000元,构成违约。法院对郑青要求晋刚支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晋刚承诺于202391日前支付上述欠款,至今未予行,法院对郑青主张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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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平时在网上社交,也不要轻易托付真心,更不要因别人的几句甜言蜜语而迷失自我,一掷千金。网上社交时,人与人之间要留有底线。对于恋爱期间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利益受到侵害,便可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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