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随笔

法官判案要符合良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3日

    近日,我又重温了电影《我不是药神》,电影的最后,法官并没有依据法律条文表面的意思简单判决,而是对为白血病人们提供低价印度药的程勇予以轻判,电影的结局因此有了司法的温度。这个温度是法官将心比心,在裁判过程中叩问内心良知的结果,是常青的司法之树点亮灰色法律的结果。

    法官判案符合司法良知,是司法正义得以正确理解、实现的精神保障。古代哲学家对于良知的见解颇为精妙:“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良知是每个人深处自然情感的流露,法官和社会公民都有良知,不因是否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而不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坚守内心的良知,而不是陷入法律的掉书袋之中。

    要通过符合良知的裁判传递社会大众认可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当下,法院系统为定纷止争、恢复社会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不菲成效,但仍有大量当事人不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也对诸多案件的审理存在质疑,司法权威仍待加固。究其原因,乃是法官传递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未被社会大众认可。

    法官在案件审理有三个不同的境界:单纯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司法民工、能处理疑难司法案件的司法工匠与遵循良知引导的司法大师。司法民工单纯付出精力,像自动售货机一般,一个口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另一个口输出司法判决,机械运行。司法工匠掌握了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技巧,面对复杂的不能机械化处理的案件可依靠其深厚的理论素养解决。司法大师则敬重天理人伦,循人类生存发展的规律,尊重人性,以良知考量公平正义,指导裁判行为。可见,法律思维是法官以自身专业技术实现司法正义的途径和形式,而良知则是法院文化中的灵魂和根基,对案件的判断应不忘听从良知的判断、人性的呼唤与善的渴求。

    要通过符合良知的裁判教化当事人乃至社会大众。

    重视司法的教化作用,重视良知的传递是中国司法传统的一大特点。在中国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下,地方行政长官兼领司法权,道德教化不仅是其行政责任,也是其司法目标。刑罚通过制裁力量阻却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的行为,与此同时,也通过内含的道德精神对当事人和旁观者发挥教育感化的功能。

    发挥司法的“教化”功能,在现代社会也同样适用。案件诉讼多因物质利益而起,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陷入金钱利益的漩涡不能自拔。法官以良知为价值指引进行价值衡量,对当事人来说,毋宁是一次道德上的救赎。这种教化,一是让当事人知道价值底线仍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认识到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是坚守内心良知的;二是通过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向公众输出正能量信息,使公平正义能为当事人所能普遍理解和感知,即法律是捍卫合法权利的武器,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构会做一个是非的公断人和正义的伸张者,恢复其合法权益或弥补其受到的损害。只要公民个体认真地生活,努力地工作,谨慎地处理自己的财产,不用怕权势欺压,不用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别有用心之人窃取。

    要通过符合良知的裁判助力法官成为一个大写的人,一个幸福的人。

    一方面,从办案人员个人修为来讲,当私心和私欲占据了意识,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心而处理案件时,内心是狭隘的、没有力量的。虽然在私欲满足时会有窃喜,但仍能感到心虚、不坦荡、不磊落。法官的自我评价会降低,自我尊重感减少,没有内心坦荡的大快乐和与内心相符的大幸福。另一方面,在自我监督层面,良知就像内心的岗哨,监视着司法者的行为,防止司法者触破原则底线。

    某些个别法律人满腹经纶,专业知识水平很高,但他们还是利欲熏心,知法犯法,不仅不能发挥自己作为司法工作者的社会价值,反而损害了法院名声,污染了社会风气,许多法院人兢兢业业建立起的司法威信也付之东流。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体现了外在监督体系的缺陷,也表明了自我监督的重要性:外在的司法风险防范系统有利于自身规矩处事,内在的良知则能发自本心的指引自己慎独,表里如一,守住思想底线,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山东法制报)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阳县新元大街 电话0531-81171234 邮编:2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