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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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24日 | ||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责任承担 ——王少华、王尔霞诉刘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济阳区人民法院 少审庭 史吉莹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125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少华、王尔霞。 被告:刘畅、刘尊新、曹凤英、洪风华、杨化洪、金公民、邯郸市邯山永顺汽车运输服务队(以下简称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被告刘畅驾驶鲁A333FR轿车在位于济阳县济太路北张路口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被告洪风华驾驶的冀DG6048/冀DPM66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王睿、刘畅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洪风华负次要责任,王睿无责任。王睿受伤后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住院16天;后转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继续治疗,主要诊断为颅内感染,住院13天;后又转入济阳县中医院治疗,中医诊断为头痛病,西医诊断为颅脑外伤,住院2天;后再次转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继续治疗,共治疗11天。后王睿于2017年8月22日因伤势过重死亡。被告洪风华驾驶的冀DG6048/冀DPM66挂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杨化洪,洪风华系杨化洪雇佣的司机,该车辆挂靠在邯郸市邯山永顺汽车运输服务队,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两份商业险,冀DG6048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00万元,冀DPM66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50万元,两份商业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王少华系死者王睿的父亲,原告王尔霞系死者王睿的母亲。被告刘尊新系被告刘畅的父亲,被告曹凤英系被告刘畅的母亲。被告刘畅系未成年人,既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 【案件焦点】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责任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非法侵犯。被告刘畅驾驶鲁A333FR轿车在位于济阳县济太路北张路口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被告洪风华驾驶的冀DG6048/冀DPM66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刘畅受伤,轿车乘坐人王睿受伤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洪风华负次要责任,王睿无责任。被告洪风华驾驶的冀DG6048/冀DPM66挂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杨化洪,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两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刘畅系未成年人,既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刘尊新、曹凤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尊新、曹凤英同意交强险内的赔偿数额优先赔付给死者王睿一方,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方主张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40%承担赔偿责任,刘尊新、曹凤英同意原告方的主张,保险公司及其他被告均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10%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本院酌情认定,超过交强险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以按30%的比例对两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刘畅一方以按70%的比例对两原告进行赔偿。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9292元,死亡赔偿金61887.6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两原告医疗费2591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死亡赔偿金185505.72元,以上共计212681.64元; 三、被告刘尊新、曹凤英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两原告医疗费6047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死亡赔偿金432846.68元,以上共计496257.16元,除去被告刘尊新已赔偿两原告的10000元,被告刘尊新、曹凤英还应赔偿486257.16元; 四、驳回原告王少华、王尔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上并未免除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所以法律适当减轻了其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在抚养子女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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