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利剑解决“法拍房”腾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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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2日 | ||
河北省唐山市崔某因不履行法院判决,其名下位于中心市区的一套商品房被我院强制拍卖,但崔某及家属马某拒不腾退。我院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崔某,近期崔某及马某在司法威慑下,主动腾退房屋,我院顺利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 【案情介绍】 崔某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发现崔某在河北省唐山市有一套房产,执行干警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崔某及家属马某拒不搬离涉案房屋,态度极其嚣张,并以生命安全相威胁。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原则,执行局局长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往返唐山与崔某及家属见面约谈,经过大量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仍拒不腾空房产,并将法院张贴的封条以及腾退公告予以撕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拒不腾空房屋,导致法拍房无法交付,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今年年初执行法官将马某以拒不腾空房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已采取刑拘措施。 在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后,被执行人崔某及犯罪嫌疑人马某将房屋腾空,现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 【执行现场】 4月27日上午,济阳法院与区公安局民警奔赴唐山市路北区,将犯罪嫌疑人马某缉捕到案。
5月6日中午,济阳法院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的协助下,组织崔某及买受人办理了房屋交接,腾房顺利完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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