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张某将位于济南高新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王某,租期3个月,每月房租1000元,押金1000元。承租人王某按期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出租人张某按期交付了房屋。然而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王某搬离房屋,但出租人张某以房屋内的玻璃开裂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承租人王某的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人王某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承租人王某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张某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双方还约定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出租人张某在核实房屋没有重大人为性物品损坏情况下,在1-3个工作日内将押金退还承租人王某。2021年12月25日,房屋内玻璃开裂时,承租人王某将该情况告知了出租人张某。济南高新区法院查询了济南市历史天气情况,2021年12月25日,济南市气温为零下3摄氏度至零下10摄氏度,为本市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气温最低的一天。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实玻璃开裂的原因,济南高新区法院根据玻璃的位置、开裂情形及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认定因天气极其寒冷导致玻璃开裂,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推定玻璃开裂的原因为非人为因素。合同约定非承租人王某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由出租人张某负责维修,合同还约定在无重大人为性物品损坏的情况下,出租人张某应将押金及时退还给承租人王某。故根据以上合同约定,济南高新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承租人王某要求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出租人张某主动履行了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应否由承租人承担。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了约定,责任划分相对明确,不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双方当事人对此未作约定,风险应否由承租人承担呢?
对此,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以上条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只有在因其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才承担维修义务。维修是租赁物毁损后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推知,在租赁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非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责任不应由承租人承担。在本案中,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非因承租人王某原因导致的房屋玻璃开裂,责任亦不应由承租人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