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2881号
曹姣峰,邯郸市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飞碟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姣峰,邯郸市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07月0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起诉要点: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FDFL-QC-20212072的《融资租赁合同-QC》;二、确认品牌为飞碟缔途牌、车架号LZOB4JX31M1068592、车牌号为冀DF59X6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解押、过户手续;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其计算方式为剩余全部未付租金60874.19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租金60874.1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与案涉车辆确定残值的差额;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催收费、收车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联系人:郭瑞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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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