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述国:
原告芦际元诉被告宋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宋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芦际元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70119.42元;二、被告宋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芦际元元劳务费220元;三、驳回原告芦际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0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35元,由原告芦际元负担1283元,被告宋述国负担225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