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0191民初6941号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鲁0191民初6941号

滕旭

原告张洋与被告滕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191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洋与被告滕旭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1月5日解除;

二、被告滕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洋1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滕旭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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