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杨鹏飞诉被告被告济南中新朗时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明亮、孙巧华、杨希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济南中新朗时家具有限公司、孙明亮、孙巧华、杨希河: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飞诉被告被告济南中新朗时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明亮、孙巧华、杨希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9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鹏飞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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