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4933号
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庆:
原告王荣与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汇隆方公司)、周海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点:一、原告王荣与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酒店托管出租委托合同》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二、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荣支付租金(按年租金250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止;按年分红4800元,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9日止);三、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荣支付逾期滞纳金(以6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9倍,分别自2021年2月11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11日、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9倍,分别自2021年2月11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荣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年租金25000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6日止);五、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荣支付改装费17500元;六、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荣支付改装费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七、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荣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八、被告周海庆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1097元,被告济南裕汇隆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庆负担2650元。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