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欧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7022号

南充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欧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南充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欧科电气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99920.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9920.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充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欧科电气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保全保险费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9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69元,由被告南充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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