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齐、蚌埠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齐、蚌埠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齐、蚌埠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之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809.39元; 二、被告高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利息2983.63元;三、被告高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8160.7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 31日,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5793.02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四、被告高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五、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蚌埠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B5013号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高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00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高齐、蚌埠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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