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6113号
山东寓到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山东寓到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所拖欠房款40968.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10月20日起至今的违约金7563.6元,利息1642.14元;二、判令被告偿还托管期间,应由被告支付但被告并未支付的水费1751.4元,电费2.27元,物业费3640元;三、判令被告依照合同中标明的不可私自改变原房屋结构和水电门锁设施进行赔偿20000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赔偿金1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