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新氧轻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3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氧轻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34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新氧轻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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