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窦等:
本院受理原告王昭惠诉被告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昭惠偿还借款本金38770元;二、被告窦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昭惠支付利息(以3877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窦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