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万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芳、济南万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凌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芳、济南万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万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凌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合作费49800元;二、被告王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凌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山东万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