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肖艳与被告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苑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苑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肖艳与被告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苑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苑洪伟、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肖艳借款381500元;

二、被告苑洪伟、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肖艳借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按肖艳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6500元为基数按肖艳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肖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57元,由原告肖艳负担2112元,由被告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苑洪伟负担4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淑文、山东凯胜食品有限公司、苑洪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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