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韩兆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增与被告韩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兆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增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韩兆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增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文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