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2061号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金亨诺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鲁0191民初2061号原告济南顺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金亨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欠款5万元及迟延付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判令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及迟延付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