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贾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闯与被告贾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闯支付劳务费62127.3元;二、被告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闯支付利息(以6212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刘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贾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