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191民初7357号
李靖:
本院受理原告刘超诉被告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91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超借款本金15万元、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律师费损失9000元及保全保险费损失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8元,财产保全费1430元,由被告李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