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伟与被告山东维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魏素兰、辛宁、辛强、薛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维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魏素兰、辛宁、辛强、薛传琪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伟与被告山东维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魏素兰、辛宁、辛强、薛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天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计391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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