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1961号
王桂花,于兆仑: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花,于兆仑 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王桂花、于兆仑偿还原告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款57802元;2.判令被告王桂花,于兆仑支付原告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为16886.88元);3.判令被告王桂花,于兆仑支付原告山东乐行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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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