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191民初7105号
都勇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宜仲、王涛与被告都勇超、刘生武、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91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都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宜仲、王涛工程劳务费65330元;二、被告都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宜仲、王涛逾期损失(以6533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宜仲、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2元,由原告陈宜仲、王涛负担112元,被告都勇超负担7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