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191民初5953号
李好:
原告韩树贵与被告李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19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韩树贵借款本金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李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