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191民初7444号
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昶哲、山东数字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娅:
原告山东善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昶哲、山东数字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191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善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赔偿款87万元;
二、被告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善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8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善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保全保险费1005元;
四、被告孙昶哲、山东数字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善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油团团(山东)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孙昶哲、山东数字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