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75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建业机械工具租赁站与被告刘福知、熊泽福、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575号

刘福知、熊泽福、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建业机械工具租赁站与被告刘福知、熊泽福、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4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起诉要点:1、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赁费至实际返还或赔偿租赁物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353864.4元。2、判决三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4420.1米,扣件5710套,自焊底座86个,如不能退还应按市场价格照价赔偿82905.2元。3、判令三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所欠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违约金。4、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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